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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担保产业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7-10-11 浏览:1209

日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中担协)表示,这是进一步深化融资担保行业改革、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引导行业规范经营、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顺应行业发展现实需要

  记者:《条例》出台对当前融资担保行业有何现实意义?

  中担协: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是我国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强调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完善监管,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以2014年国务院召开的融资担保行业电视电话会议为标志,融资担保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3年来,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与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监管部门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融资担保的决策部署,融资担保行业总体呈现有序、趋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为缓解小微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出了积极贡献。

  虽然行业总体呈现稳定态势,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行业仍然存在着不少削弱融资担保服务质效的矛盾和问题。

  随着GDP增速放缓,经济进入新常态,市场融资风险上升,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风险事件多发、纷纷压缩甚至停止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行业经营不规范、风险管控能力弱、管理粗放等问题突出,行业经营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创新,原来由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的发展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顺应历史发展,对行业经营规则、监管手段都进行了调整完善,对于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具有跨时代的重大意义。

  对促进行业发展意义深远

  记者:《条例》对促进行业发展有何利好?

  中担协: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推动行业转型。《条例》对以往的一些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内控制度、担保责任计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推动整个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

  有利于创新监管思路、开展分类监管。《条例》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和坚持主要服务小微和“三农”的政策导向,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方式等进行了全面、详尽的规定,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监管资源,防范和化解风险;有利于建立奖优惩劣机制,加快实现行业“减量增质”发展战略目标。

  有利于规范行政许可,实现依法行政。2009年2月,国务院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设定了行政许可。《条例》及时将这一行政许可以行政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和确认,完善了行业的监管体系,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对保障融资担保行业长远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记者:《条例》内容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九条。与《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相比,有哪些细化内容?

  中担协:《条例》细化了43号文件精神,对政策扶持、机构准入和退出、行业经营规则、行业监管等四方面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引导行业未来规范发展。

  其一,引导行业回归服务小微、“三农”本源。发展融资担保的主要目的是发展普惠金融,小微企业和“三农”是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群体,很大程度上帮助解决了就业和税收的问题。《条例》第一章第一条、第五条和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有所提及,明确了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目的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要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费率,同时将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提高至15倍。以上规定显示了政府引导融资担保行业回归本源的决心,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专注融资担保主业,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客户。

  其二,大力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条例》明确提出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未来融资担保行业减量增质将成为行业重要发展趋势。各地政府将继续加大行业投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一批有实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开展行业整合,快速做大做强。

  其三,压实地方政府行业监管责任。当前,融资担保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形势较为严峻,有些风险情况已经较为明显,《条例》契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对防控风险、加强监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在监管手段上,《条例》首次提出监管部门应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有序推进分类监管。未来各地监管部门会把防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促进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其四,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经营规则。完善的经营规则规范可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是实施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核心。《条例》与以往暂行办法相比,提出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进一步顺应了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要求,尊重担保市场和不同担保业务的客观风险差异和发展规律,核心是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对各项担保业务的风险责任余额进行科学计量,并以此作为计算担保放大倍数、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