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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 通 知

来源:宛财金〔2018〕39号 发布日期:2018-12-26 浏览:1379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油田支行,市直有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18]47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奖励基数。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包括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县)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计算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

二、奖励对象。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

三、奖励分配。原则上“谁承办,谁收益”,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配,可根据当年所承担工作任务量、风险负担情况等适时调整。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市(县)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四、资金用途。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五、承担比例。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直、宛城区、卧龙区、方城县、镇平县、内乡县、新野县、西峡县,中央、省、市、县(区)分别按照50%、25%、15%、10%比例承担;社旗县、桐柏县、南召县、淅川县,中央、省、市、县分别按照70%、18%、9%、3%比例承担。

六、资金拨付。奖补资金中中央、省级财政负担部分,从上级财政拨付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包干中列支,市级财政负担部分从市本级预算中列支,并由市财政统一拨付至有关单位及各县(区)财政局;县(区)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列支,并拨付至经办银行及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机构。

七、统筹使用。市县(区)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沟通一致后,可将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部分或全部统筹调剂用于弥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缺口。

八、加强管理。各县(区)财政局收到奖补资金后,请及时分配并拨付至有关奖补单位,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项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使用中央和省、市级资金,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