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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小额贷款行业协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良率考核以及相关税务政策开展专题研讨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1172

小额贷款公司有效客户不同于银行,一般为银行的非标客户,主要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它们大多数处于产业链的末端,资产规模较小,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整体信用度低于银行客户,不能完全套用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良率考核指标以及税务政策。近日,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就如何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的五级分类会计核算、不良率考核标准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政策组织了专题研讨。

研讨采取线上多层次先行研讨和线下定稿讨论方式进行,南京市多家小额贷款公司领导参加了这次专题会议研讨。

各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协会的组织下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群体、对风险贷款的容忍度、不良率考核、经营现状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融资环境、信贷环境、税收政策环境等方面的重点问题多次采取线上网络讨论,反复磋商。协会将线上讨论中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归总,并邀请专家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线下定稿讨论方式,就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标准、不良率考核标准以及税务相关政策进行了深入讨论,最后达成初步意见。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五级分类标准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银行,其服务对象的整体信用度低于银行客户,不能严格按照银行的标准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也不能完全套用银行的五级分类标准和会计核算方法。现行的五级分类划分标准本就是人为的根据银行客户群里的信用状况对资产质量的一种主观判断,如果一定要套用在小贷公司身上,则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建议小贷公司五级分类的划分和对应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应本着事实重于形式的会计基本原则,在现阶段暂时没有推出适用小贷公司的五级分类标准之前,建议先按照银行的标准参照执行,但小贷公司可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对五级分类酌情进行调整。

2、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估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贷款的不良率普遍虚高,应综合考虑实际贷款担保措施,适当放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贷款的容忍度,提高不良率考核指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信用较差,业务开展中,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采取综合担保方式,比如不动产抵押贷款、保证人保证贷款等占小额贷款公司全部贷款的比重大幅度较大,风险贷款往往都有有效担保措施,损失概率较低,只是处置时间较长。这类贷款的时间敏感性较低,对该类贷款的判定标准和考核标准均可以放宽。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评级相关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贷款的不良率直接影响到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标准,高不良率直接导致了在金融办监管评级中的得分偏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杠杆经营仅限于江苏金创的小微企业私募债、开鑫贷等创新业务以及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银行贷款。但这些外部融资渠道同时又作为小贷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一项重要的参考标准。但是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贷款大部分存在有效的综合担保,损失概率较低,依照不良率为主要评判标准的监管评级会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分数的下降,从而导致无法得到外部融资渠道的认可,让小额贷款公司失去了杠杆经营的条件。

另外,在社会普遍认识里,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标准等同于信用等级,如果不提高风险贷款的容忍度,势必会影响评级考核。

建议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风险分类可根据保证措施的优劣度适当调整,并且在监管部门的评级、资质审核等活动中,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贷款的容忍度适当放宽,将不良率考核指标提高到与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的水平。

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特别涉及不良资产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的身份不被国家税务总局认同,造成小贷公司不能充分、全面享受到金融企业(金融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给小贷公司的发展没有带来足够的税收减负。因此建议在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和执行中,能认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企业身份,使其能与其他金融企业享受同等财税待遇。对于小贷公司税务政策问题主要有以下7点建议:
   1)财税[2017]77号和[2018]91号文,体现了国家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鼓励,遗憾的是,这两个政策的受惠对象都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而小贷公司恰恰是以面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发放小额贷款为使命的“金融机构”。

建议能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目前一些小贷公司在向财政、人行、税务、金融办上报的报表中,仍允许按照五级分类的一定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是税务部门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会按照贷款余额的1%进行计提调整。

建议恢复和维持2017年之前按照五级分类的一定比例于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对大多数小贷公司最为有利。

3)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拆借资金,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不能认可小贷公司金融企业(金融机构)身份,故不按银行同业拆借享受免征增值的优惠,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4)对已经逾期的不良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仍然要缴纳相关税收,加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

5)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资产的税前损失扣除,建议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实施简易申报手续,加快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税前列支,促进小贷公司的发展。

6)财税【2015】第3号文中明确指出: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而现行政策则不允许小贷公司对以上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进行税前列支。小贷公司无论从工商还是银监会的角度都别列入金融企业范畴,但税收上却无法与金融企业一致,导致小贷公司所得税税负偏大。
    7)现行增值税税率对某些需要扶持的行业或特点情况下的收入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比如,根据(财税[2014]57号)《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政策通知》精神,“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贷公司作为金融生态链中的新生事物,当前经营十分艰难,处置不良贷款得到的收入,往往还不能抵消追偿费用。本质上,小贷公司的不良贷款也就相当于典当行的“死当物品”,对这部分信贷资产的处置收入,建议税务部门可以参照财税[2014]57号文,按照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次专题会议的初步意见将通过南京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递交至中贷协、江苏金农公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期能抛砖引玉,引起更多专业人士的关心和重视,建立符合行业实际的会计处理、考核、评估、税务政策,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