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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立法迎重大突破 行业发展环境获改善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06-19 浏览:2603

 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在我国立法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将商业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纳入到合同编中,标志着我国商业保理立法工作取得重要突破。

  “商事债权转让(保理)规则列入民法典后,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民法典中明定保理合同为独立的典型合同的国家,这也是国际保理界一个标志性事件。”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家平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以民法典通过为标志,保理业务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有名合同、从依债权转让一般规定到有专门法律条款可依的历史性突破,这是立法层面对保理业务的肯定,为商业保理、供应链金融行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搭建保理业务基本法律框架

  实际上,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近十余年来在我国发展速度很快。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约为1.38万亿元人民币,相较2018年增长了15%。虽然由于市场风险加大,部分市场化保理公司业务有明显收缩,但中国商业保理市场总体仍处在高速成长期。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理相关的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与保理业务发展速度不相适应。

  “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搭建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韩家平表示,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列为新增典型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加上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债权转让部分条款,这些共同构成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框架。

  韩家平认为,针对行业痛点,民法典具体条款还确立了如下规则,为行业发展扫除了三大障碍。一是未来应收可做保理;二是应收账款的禁止转让约定不得对抗保理人;三是从权利转移不因未登记受影响。同时,保理合同章还针对保理业务实践,明确了对保理人的保护性规则,控制了三大风险,即虚构应收账款风险、基础交易变更风险、双重融资风险。以上规定对于拓展保理业务发展空间、防范行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积极作用。

  保理合同从“无名”到“有名”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保理合同相关内容的一大亮点就是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单独予以规定。

  “此前,保理合同一直都属于无名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理业务开展和保理纠纷的司法裁决。”有业内人士坦言,商业保理业务实际上具有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特征,推动保理合同有名化,可以明确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对于行业发展而言是一项重要利好。

  具体而言,第七百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思明、郑宪铭撰文表示,此条规定解决了之前保理业务开展中一直存在的争议,即保理服务是否需要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担保四项功能中两项以上的服务。此次民法典明确了提供其中一项也系合法的保理业务。

  此外,第七百六十三条表示“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上述律师认为,此条规定也将大大利好商业保理公司。本条规则参照了德国民法典文书转让规则,表明在保理公司善意的情形下,即使系伪造的债权,债务人仍有义务支付应收账款,切实保护了保理公司利益。

  行业发展环境迎实质性改善

  随着保理相关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业内人士判断,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环境将迎来实质性改善。

  韩家平表示,以民法典对保理合同立法为基础,随着保理实践的深入和发展,相信配套的司法解释、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也会逐步完善,进而形成法律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进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伴随政策、法律、行业自律建设的持续完善和行业自身清理洗牌,非正常经营企业逐步离场,整个商业保理行业将迈向规范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预计行业整体将保持稳步增长。”韩家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