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南阳市地方金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南阳市地方金融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区域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地方各类交易所和各类经营性企业、协议银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它法人和个人自愿发起组建的非盈利性的行业协会,经南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引领南阳中小企业、地方金融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接受南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南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阳市范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儒林星座C座1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主要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以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和典当行为平台,以会员资信管理为核心,推动全市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全社会信用工程建设;以确保自身信用和防范风险为基础,独立负责地开展各种社会活动;以提高南阳市地方金融行业水平和社会信用为使命,逐步规范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为,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工作水平;以推动南阳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地方金融机构的呼声,维护地方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向政府反映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发展方案、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

(二)建立全市信用担保服务体系,促进全社会信用工程的建立;

(三)参与制定、修改、组织实施行约行规和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参与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资质审查工作,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年度检验工作,负责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认证工作;

(五)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六)进行行业信息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及其它服务活动;

(七)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加强行业宣传和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促进各项交流;

(九)为会员单位融通资金和开展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推介服务;

(十)为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服务;

(十一)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形象策划及代理记账、代理保险、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十二)组织开展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及企业间学术研讨及国内外经验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三)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

2、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4、担保机构或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5、中小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财务管理规范;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6、社会中介机构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好的工作业绩,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两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7、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

1、符合团体会员第1、2、3条;

2、热心地方金融及相关事业;

3、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4、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有获得本会推荐地方金融机构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享受本会担保推介条件下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融资利率优惠;

(五)有权向本会咨询地方金融机构及其它业务的有关情况;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地方金融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本会所有会员相互提供各自业务范围内一定比例的优惠服务;

(六)提供享受地方金融机构及其它服务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保守本会内部的有关商业机密;

(八)向本会反映所需的有关信息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年(最多2 年)不交纳会费;

(二) 年(最多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代表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风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有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30%,最高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薪资报酬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和会议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最多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5-7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 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双重登记的社会团体如因特殊情况须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任理事长(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 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 10年。【不得低于 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 (监事或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3人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 廉政建设 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南阳市金融工作局。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 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