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 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工信部 发布日期:2017-04-01 浏览:170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 见》(国发〔2015〕43号)精神,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稳增长、 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着力完善融资担保行业政策支持体系、行业监管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 “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于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快行业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坚持发展导向,以规范促发展,把握规范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平衡。

    (三)服务重点。坚持融资担保行业“准公共产品”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的主业导向,突出支持重点,融资担保特别是政府性担保要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尤其是科技型、创新型的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

    (四)发展目标。按照“减量增质、做精做强”的要求,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培育有较强实力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着力加强再担保机构建设,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形成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完善银担合作模式,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建立资本市场股权融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担保能力。到2020年,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500亿元以上,形成4000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5年内达到不低于65%的目标。

    二、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五)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以省、市、县级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为重点,整合担保资源,实施机构重组,聚焦政策支持,持续加大投入,有针对性地加快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从2016年起连续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加快扩充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使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有较大提升。(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六)完善再担保机制。进一步明确省级再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定位,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适时组建中原再担保公司,充分发挥其传递政策导向、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化解行业风险的“稳定器”作用,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增强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实力和增信、分险、指导能力,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提高连带责任比例再担保比重,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分险和增信服务,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水平。(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七)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中央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政策,力争用2年时间,以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重点,逐步形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开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三农”信贷担保增速超过同期各项信贷担保平均增速,切实缓解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题。(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八)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培育一批资本金规模较大、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依法合规经营、融资担保主业突出、具备较强担保能力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资本结构,改善治理结构,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展。支持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品牌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做精做强,提升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省工商局)

    (九)建立健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国资委,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政银担合作模式

    (十)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参与和引导作用,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研究设立我省政府性担保基金,推动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互利共赢、共担风险的机制和可持续的合作模式,有效控制风险,充分释放效力,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发挥政府主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加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投入,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一)建立银担合作工作机制。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探索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和途径,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等问题。河南银监局要加强窗口指导,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平等合作、互利双赢的长效合作机制。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有序地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增加其防控风险的工具和手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积极运用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科学、合理地应用外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信息,实现银担合作共赢;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不同所有制的融资担保机构要一视同仁。各级政府要将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情况与财政性资金存款及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挂钩,定期评估合作情况。(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