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退出问题的通知》(豫政金〔2018〕109号)等有关规定,南阳市金融工作局提出审核意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研究同意,决定取消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南阳市宛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试点资格,现予以公告。
序号 | 区域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1 | 南阳市 | 西峡县汇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5000 | 李伟锋 | 西峡县建设路北侧、二道河步行街西侧凤凰城A区商铺 |
2 | 南阳市 | 南阳市宛城区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5000 | 张海洋 | 南阳市宛城区工农北路锦利茗苑1幢1号楼1层A户 |
该两家公司主动申请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试点资格取消后,该两家公司不得再从事小额贷款相关经营活动,但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必须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属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加强对退出试点公司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其按照有关法规尽快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