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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将开展监管评级

来源: 大河财立方 发布日期:2023-09-27 浏览:199

【大河财立方消息】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河南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9月27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

所谓监管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和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综合评级,依据评级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属类。旨在通过监管评级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提高监管效率。

监管评级指标由四类主干指标、25项二级指标组成。主干指标包括:公司治理与信用情况(15分)、公司经营与合规情况(30分)、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5分)、公司风险防范与内控制度情况(30分)。

根据监管评级的指标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分,确定为A、B、C、D四类。评级基础总分为100分、附加得分为5分,每项指标分值减扣最低可至0分。得分90分(含)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评为A类,得分80分(含)至90分评为B类,得分60分(含)至80分评为C类,得分60分以下评为D类。

“参照评级”情况,取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授予资格的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为AA及以上等级的,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可直接评定为A级。

另外,监管评级实行“一票否决”,在一个评级年度内,经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查实,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的评级结果直接评定为D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等;

(二)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严重偏离主业、风险集中度过高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违规事项拒不整改;

(三)拒不接受监管或不参加监管评级的;

(四)提供虚假业务信息、变更备案材料的;

(五)对检查发现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和风险防控情况进行综合评级,依据评级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属类。旨在通过监管评级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提高监管效率。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且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法人机构。

第四条 评级原则

(一)客观全面原则。监管评级坚持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综合分析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业务审核等多维度信息,对数据和资料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优化服务原则。充分依托河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的评级功能,加强系统数据在评级中的分析应用,免除线下纸质资料报送,落实“放管服”要求。

(三)正向激励原则。监管评级侧重于对融资担保公司服务成效评价,着重评价对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作用发挥。鼓励地方政府将监管评级结果与支持政策直接挂钩,形成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正向激励。

(四)适度公开原则。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结果运用需要,每年进行适度公开。

第二章 评级分类

第五条 根据监管评级的指标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分,确定为A、B、C、D四类。评级基础总分为100分、附加得分为5分,每项指标分值减扣最低可至0分。得分90分(含)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评为A类,得分80分(含)至90分评为B类,得分60分(含)至80分评为C类,得分60分以下评为D类。

(一)A类,表明机构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绩效管理与业务发展匹配,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 B类,表明机构经营平稳,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有一定风险管理能力,业务管理较为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发挥了一定服务作用。

(三)C类,表明机构经营存在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风险管控能力一般,或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代偿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服务能力弱。

(四)D类,表明机构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业务发展停滞,或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失去代偿能力,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关键性缺陷,对机构的稳健性构成严重威胁。

第三章 评级要素

第六条 监管评级指标由四类主干指标、25项二级指标组成。主干指标包括:公司治理与信用情况 (15分)、公司经营与合规情况(30分)、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5分)、公司风险防范与内控制度情况(30分)。指标详见附件评分细则。

第七条 “附加得分”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符合附加得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但加分总计不超过5分。

(一)履行社会责任、服务企业、业务创新等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文件表彰或被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每项事件加1分;

(二)年度内增加注册资本超过原注册资本5%,加2分;

(三)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平均不高于1.5%的,平均担保费率每降低0.3%,加1分;

(四)融资担保机构当年代偿回收率超过8%的,加2分,每再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

(五)民营及外资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业创新、战略新兴贷款担保余额(或户数)占总贷款担保余额(或户数)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加2分;

(六)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加2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非“三农”、非小微业务中不以任何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加2分。

第八条 “一票否决”情况

监管评级实行“一票否决”,在一个评级年度内,经属地金融工作部门查实,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的评级结果直接评定为D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等;

(二)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严重偏离主业、风险集中度过高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违规事项拒不整改;

(三)拒不接受监管或不参加监管评级的;

(四)提供虚假业务信息、变更备案材料的;

(五)对检查发现要求限期整改的问题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

(七)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参照评级”情况

取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授予资格的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为AA及以上等级的,在评级结果有效期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可直接评定为A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指导服务、正向激励、监管约束和业务推动的依据:

(一)A类机构,原则上当年度不安排现场检查(除有举报、投诉等情形外)和行业年审工作(三年内须年审一次);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优先推荐享受注册资本金补充、业务奖补、代偿补偿等政策支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优先推介A类机构名单给银行,加大银担合作推动力度;加大A类机构的社会宣传推广;再担保机构应给予再担保费率优惠;在探索创新业务、增加培训人次等方面,属地金融监管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二)B类机构,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列明机构在运营管理、业务发展、风险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时加强政策辅导。结合机构实际情况有针对的进行政策支持推介,加强行业指导,扶持鼓励机构进一步发挥服务作用。

(三)C类机构,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监管关注,提高现场检查或日常巡查频率;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约谈,动态关注机构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

(四)D类机构,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重点监管,向本级政府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分类处置,防范化解风险,并将列入D级的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处置情况逐级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监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工作通过河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监管评级子系统全流程操作。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采用公司自评、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评、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查确定的办法实施。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公司自评。融资担保公司在河南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内完成上年度年度报表填报后,通过监管评级子系统进行评级信息填报。填报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定性指标自评,并上传佐证附件;定量指标分数由监管系统依据年度数据自动生成。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报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系统内自评提交。

第十四条 县(区)初评。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评级子系统内进行辖内融资担保公司评级初评。对公司提交的定性指标进行把关,如有修改需填写理由;出现定量指标评分错误的公司,指导其进行源数据修改;结合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公司出现“一票否决”情况进行填写。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系统内初评提交。

第十五条 市级复评。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县(区)级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系统内复评提交。

第十六条 省级确定发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各地上报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核评定,形成评级结果后在系统内统一发布。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查看辖内公司评级结果,全省参评融资担保公司可查看本公司评级结果。

第十七条 异议申请及处理。融资担保公司如有异议,可在评级结果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监管评级子系统内提出查看评分明细需求,上报异议申请并上传佐证附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系统内公司提交的异议申请进行核对、确认,给出修改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跟踪管理机制。评级工作结束后,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评级结果制作辖内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台账。对列入D级的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风险处置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